相识3个月“闪婚” 3个月后又“闪离”
男女双方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匆匆登记结婚,因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发生争执,丈夫还对妻子拳脚相加,致妻子受伤。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周某与其丈夫王某离婚。
■史晋记者刘晏男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8月相识,交往三个多月后,于同年12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矛盾升级时,被告王某甚至对妻子周某拳脚相加。2019年3月,二人再次因琐碎家庭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王某将周某打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今年4月,周某向梓潼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人离婚,梓潼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打骂原告有错,愿意当面道歉,并称夫妻间应相互体谅。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照片一组,证明被告曾打伤原告;微信和短信记录,证明双方就离婚进行过协商。法院据此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曾将原告打伤,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认识3个月后闪婚,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现难以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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