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被妻子挪用 法院判侵权需返还

绵阳晚报 2019-08-09 07:49 大字

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获得了31万余元后,小勇将其中30万元转到了妻子小霞账户上,小霞又将其中25万元转到了其父亲也就是小勇岳父白某某账上。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准备要离婚,小勇便要求归还这30万元,却不想对方以各种理由只肯交付12万元。几经商量无果后,小勇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

■刘红王国木记者邓勇

缘由

30万卖房款给了妻子竟只愿意退还12万

1987年出生的小勇,四川省蓬溪县人。2013年2月,小勇父母花费22万余元为其在吴家广福村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缴纳了全部购房款。2016年8月,小勇和梓潼县观义镇居民小霞登记结婚。

因为通过各种渠道借了约27万多元无力偿还,2018年5月份,小勇决定将此前在2013年购买的房产出卖用于还款。很快,房屋以3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由于害怕自己的账户会被银行等部门查封,小勇和妻子商量后,将其中30万元打入了妻子账户上。在收到

钱后,小霞又将其中的25万元打入其父亲白某某的账户,剩下5万元则取了现。

后来,因为双方都觉得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小勇便向小霞及其父亲索要当初的30万元房款,却不想小霞以要提前支付儿子抚养费为由,只肯归还12万元。几经商量无果后,小勇一纸诉状,将妻子作为被告和岳父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霞立即返还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第三人白某某在25万元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同时支付相关的利息。

说法

扣除一定款项后愿意退回要求一次性付清孩子抚养费

面对小勇的诉求,小霞表示,小勇的确是将婚前房产出售的30万元转到了自己账户上,后自己又将其中25万元转到了父亲白某某的账户,剩下的5万元被取现。不过,小勇要求返还款项的金额有误,理由为,在收到这30万元后,有9万余元用于了其母带小孩生活及劳务费用、购买奶粉、购买手机、母子生活费及小勇拿走现金5500元,剩下的其实只有近21万元。“在转款时并未要求我不能开支这笔钱,双方并没有约定,且我和孩子都需要生活,因此,他无权要求返还已经开支的部分。”小霞表示,自己愿意在双方解除关系并扣除以下

款项后返还剩余欠款,而要扣除的款项则包括,第一,小勇在自己支付宝上透支的2万元本金及利息;第二,小勇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在外欠下大量赌债,需要一次性支付孩子(现两岁)的抚养教育费;第三,自己为小勇偿还的婚前债务1万元。

至于小勇提出的利息问题,小霞辩称,自己是为了防止小勇的财产流失而掌管钱款,不仅不应当承担偿还利息的后果,相反,自己还可要求小勇支付自己相应保管费。而白某某则表示,自己已经将全部款项交给了女儿小霞,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焦点

涉案30万元系婚前财产成关键抚养费请求不成立

本案中,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第三人白某某是否已将转入其账户的25万元全部交给了被告小霞的事实认定问题。小霞及白某某均认可向白某某账户转款25万元的事实,白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已将该25万元退还给小霞,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部分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二是小霞辩称的已开支的费用9万余元是否应当在30万元中扣除的问题。小霞辩称其收到30万元后,已开支9万余元,两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有权在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开支其母子的日常生活费用,但本案诉争的30万元系小勇的婚前个人财产,未经小勇同意,小霞无权予以处分,故小霞要求在30万元房价款中扣除9万余元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但小勇同意扣除其在被告处拿走的现金5500元及同意扣除1万元作为孩子至今的生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第三,是否应当扣除婚生子在两人离婚后的抚养费的问题。小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已对小勇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准予离婚尚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且婚生子抚养费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与本案返还原物无关,不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小霞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

构成共同侵权合计退还原告28.45万元

梓潼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30万元系原告小勇出卖婚前个人房产的房款,该房款应属原告个人所有,因原、被告及第三人系一家人,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案涉房款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应妥善保管,并在原告提出返还要求时及时全额予以返还。被告在收到案涉房款后,未经原告同意,当日即向其父第三人白某某转款25万元,自己取现5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被告及第三人担心原告将该房款拿走后再无能力承担被告母子的日常生活费用,从而提出要扣除婚生子抚养费等相关费用后,同意返还12万元,被告及第三人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显属过错,理应连带承担返还原告房款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原告同意扣除其在被告处拿走的现金5500元及同意扣除1万元作为孩子2018年5月至今的生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系自愿将其婚前个人房产的出卖房款交由被告保管,且双方并无支付利息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霞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原告小勇3.45万元;第三人白某某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原告小勇现金25万元,小霞与白某某相互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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