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发生车祸致人伤残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绵阳晚报 2019-07-25 10:20 大字

货车倒车时不慎将人刮倒并压伤,造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货车驾驶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为由,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付。针对这起案件,近日,记者从梓潼县人民法院获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但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规定处理,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7万余元。

■刘红王国木记者邓勇

1.厂区内发生车祸伤者状告三方索赔25万

1954年出生的赵师傅,梓潼县人,此前一直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和门卫工作。2016年12月22日下午,张某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在公司厂区内倒车时,不慎将赵师傅刮倒,并将其右脚脚踝压伤。随即,赵师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查明,张某某系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持有A2驾照,驾驶的货车系公司所有,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2017年10月,赵师傅所受损伤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为相关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2018年底,赵师傅一纸诉状,将货车驾驶员张某某、货车所有公司、货车投保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面对赵师傅的诉求,被告公司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肇事车辆也的确是公司所有,但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张某某并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责任条款,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

2.参照交通事故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赔偿17万余元

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除了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具体费用以外,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张某某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以佐证。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法院对此认为,该条款是针对在道路上进行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驾驶员,本案驾驶员张某某持有A2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地是在被告公司厂区内,该条款无法约束未在道路上从事运输工作的张某某,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但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规定处理。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商业三者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但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故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

经过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师傅各项损失12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5万余元,合计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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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梓潼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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