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伤残被帮工者是否该赔偿
邻居家有人离世,男子帮忙处理下葬事宜,不料在运输砂石材料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致残。因为赔偿费用无人支付,男子不得已将邻居告上法庭。谁该为事件担责?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这起案件。
■何代江记者刘晏男
案件回放
好心帮忙出车祸,致十级伤残
梓潼籍王金和张和系亲戚关系,因张和的弟弟意外去世,经张和之父电话要求,王金前去帮忙处理后事。
2017年3月26日,王金在张和的安排下,乘坐乡里张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为墓地拉砂石,途中因张成操作不当出现翻车事故,造成王金小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金和张成、张和达成协议,相关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费全部由张和和张成平均承担。不料治疗结束后,张和、张成二人却不愿按约定承担伤残费用。为此,王金不得不把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自己伤残费及误工费等13万余元。
近日,梓潼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驾驶员张成辩称,自己和王金都是张和一方雇请的劳务人员,劳务的内容就是为其弟弟处理安葬事宜。张成的律师称,按照侵权法,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伤,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张成不是接受劳务一方,不应承担责任,王金的损失应由雇主张和全部承担。
张和的律师辩称,张成在使用三轮农用车时,操作不当造成王金受伤,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司机身份如何认定,该不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金与张和系亲戚关系,按农村风俗习惯,若家中有事,邻里亲戚之间会相互帮忙,不计报酬。本案中,事故发生当天,王金未计报酬受二被告安排拉砂石,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王金与二被告实际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义务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赔偿责任主体是被帮工人。
本案中王金受伤致残,是因张成在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张成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同时其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成驾驶车辆系农用三轮车,非营运车辆,王金明知该车系农用车辆,仍然乘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王金对事故发生承担30%责任,张成、张和共同承担70%赔偿责任。(文中系化名)
律师总结
主动无偿帮工遭受损害的,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的,被帮工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刘吉熙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即便不是自己主动要求他人为自己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帮助,而是他人主动进行无偿帮助的,如果帮工人在此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害或致其他人受损害的,该责任将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所以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做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时,不要轻易接受他人的无偿帮助,否则可能需要对他人因不熟悉或大意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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