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车出事故致乘车人受伤,法院判决: 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乘车人担责10%
梓潼县黎雅镇的老彭骑摩托车外出途中,遇到同村村民陈某(女),遂好意搭载,不料途中出了车祸,导致陈某受伤。老彭没想到,自己的一番好意却让自己成了被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杨地林王国木记者邓勇
事件
好心搭载出车祸驾车人成被告
2017年7月,老彭在驾驶摩托车外出途中,遇到了同村村民陈某。出于好意,老彭表示愿意搭载陈某一段,不料在此过程中,老彭驾驶的摩托车与任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住院,共计花费各种费用12万余元。针对此次事故,梓潼县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任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彭承担次要责任,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陈某治疗出院后,一纸诉状将老彭、老彭父亲(摩托车所有人)、货车驾驶员任某、货车所有人尤某某以及货车投保的财保公司五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面对陈某的指控老彭认为,自己搭乘对方的行为系出于好意,之间并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同时辩称,涉案摩托车的确是父亲所有,但父亲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主张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任某则表示,既然梓潼交警队已做出了责任认定,相关赔偿就应该按法律规定进行。
一审
减轻驾车人责任乘车人担责10%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驾驶员任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老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责任认定没有违反客观事实及法律法规之处,法院予以采信。老彭父亲虽为摩托车所有人,庭审中,老彭陈述其父多次让自己将该车进行处理,已经做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对原告主张老彭父亲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任某驾驶货车与老彭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任某与老彭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确定为任某70%、老彭30%。由于任某所驾驶机动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因此对于任某应承担的部分,被告财保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老彭驾车好意搭乘原告,可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减轻的具体责任比例为10%,这部分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老彭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000元,被告财保公司赔偿14万余元,并支付尤某某、任某垫付的医药费6万余元。
终审
变更赔偿金额上调至1.4万余元
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对于一审中自己应自行承担10%的损失是否恰当的问题,也成为上诉一大焦点。对此,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但老彭系好意搭乘,可适当减轻老彭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认定陈某在老彭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自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在计算陈某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是按照交强险之外的损失10%,此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中对被告财保公司的判决,但将老彭需要赔偿3000元变更为赔偿1.4万余元。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表示,虽然法院判决老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但是搭载行为本身并没有错,而是要求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很可能“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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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梓潼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