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拖欠小区公共电费 业委会垫付后追讨
两年前,梓潼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因服务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业委会便让业主们暂时缓交当年的物业费,物业也因此开始拖欠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电费近5000元,险遭供电公司断电。为了让小区居民出行方便,业委会自行凑钱垫付了这笔电费。事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就这部分电费起了争执,还闹上了法庭。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这部分电费应当由物业公司缴纳。
■何代江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
A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业主缓交物业费
2013年12月,梓潼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四川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亮化光彩工程的电费、维修、维护费、技术改造更新及运行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时间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合同,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2017年1月,因物业多处服务需要整改,业委会便在小区内发出通告称,物业公司将有两个月的整改时间,让业主暂时缓交2017年的物业费,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物业开始拒缴小区公共设施电费。
2017年10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梓潼供电分公司向小区开发商梓潼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停电通知书称,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小区共欠供电公司4959.5元电费,经多次催收未缴纳,现作出限电(或停电)的处理。此后,物业公司依然没有缴纳电费,2017年10月底,业主会自筹资金缴纳所欠电费4959.5元。
B争议:物业该不该承担这部分电费?
小区业委会将电费缴纳后,就该部分电费多次向物业公司进行讨要,讨要无果后,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业委会垫付的电费。2018年10月,梓潼法院立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业委会出示的票据缴费主体为小区开发商,不是业委会,因此业委会没有主体资格;业委会的成立不合法,其提供的印章也是由少数业主私下刻制,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备案,不能代表2/3以上业主的观点;业委会多次在小区张贴公告,鼓动小区业主拒缴物业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C判决:物业限期向业委会支付电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梓潼县某小区业委会与被告四川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至2018年1月,原、被告双方仍受原合同约束。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小区亮化光彩工程的电费、维修、维护费、技术改造更新及运行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因此案涉小区公共区域的电费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代被告缴纳此部分电费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物业公司辩称票据缴费的主体为小区开发商,而不是业委会,因梓潼某置业有限公司系案涉小区开发商,原告以其名义代缴电费并无不妥,对被告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而原告是否经法定程序设立,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被告违约在先,需要进行整改,业委会要求暂时缓交物业费并无不当,被告以案涉小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四川某物业公司限期支付梓潼某小区业委会49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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