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偿还140万 担保公司追债不成上法庭

绵阳晚报 2019-01-22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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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女子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共借款13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后,陈某又与两借款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让某建筑公司做担保。协议约定时间再次到期后,陈某仍然未能偿还借款,而担保者某建筑公司被强制为其偿还了借款。因未能讨要为陈某偿还的钱款,建筑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梓潼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宋明刚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

1做担保为他人偿还140万余元

今年33岁的陈某是梓潼县人,2013年,陈某经营的生意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决定在外借款渡过难关。2013年12月,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邱某,在邱某处借了60万元。三个月后,陈某又认识了游某,在游某处借款70万元。借款到期后,由于陈某无力归还上述款项,邱某、游某便分别将陈某诉至法院。

因为陈某曾与某建筑公司有过生意上的合作,陈某便让某建筑公司为其做担保。2015年9月,某建筑公司与陈某、邱某、游某在泸州市某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游某4万元,直至付清70万元为止;如陈某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便由陈某支付相关款项利息。若陈某在5个月内未支付上述款项和在18个月内未付清70万元,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后,陈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游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某建筑公司为其清偿各项费用70万余元。

2016年6月,成都市某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限期退还邱某60万元并给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履行判决内容,邱某申请强制执行,某建筑公司代陈某清偿了各项费用69.3万余元。

2/争议/被告称已归还涉案款项

被强制执行还款后,某建筑公司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支付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14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梓潼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兰某为本案第三人,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陈某辩称,在游某和邱某诉讼期间,自己应兰某要求,向兰某支付了142万元,用于归还该款项。

兰某辩称,自己和被告陈某是长期的生意合作关系,仅凭双方之间的转账依据,无法全面说清两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本案中,法院只应对建筑公司与陈某的债务关系进行审理,而如果陈某向兰某主张债务关系,则应该另案起诉。

3/判决/被告证据不足立即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某建筑公司代被告陈某向游某清偿了各项费用70万余元,有权要求陈某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对于建筑公司代陈某向邱某清偿的各项费用,陈某也认可系该笔款项实际使用人,并表示愿意偿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涉案款项。对于上述两笔款项,陈某辩称,因第三人兰某是某建筑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自己已将该款项支付给兰某,并提交了一份与兰某的转账清单予以证实,但某建筑公司以及兰某并未认可,陈某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兰某系原告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同时,陈某自己书写的转账清单上,转账时间主要发生在2015年6月之前,而2015年9月泸州市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陈某还参与到调解并表示愿意支付涉案款项,若陈某已经支付,其不会参与到案件中。

因此,对于被告提出已向原告支付了本案款项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可另案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限期偿还某建筑公司代为清偿的费用140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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