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继承遗产吗?

绵阳晚报 2019-01-04 08:00 大字

■何代江记者邓勇

众所周知,如果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可能未办理结婚登记,仅同居在一起。那么,这样的同居关系下要是一方死亡,相关的财产又应该如何分配呢?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1/同居期间女方死亡他要求分财产

1967年出生的刘远是贵州人,膝下无子女。1998年到云南务工时,他与林翠(已故)相识,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林翠到绵阳务工,两人一起在涪城区青义镇租房居住。同居期间,刘远在建筑工地上务工,林翠则做点小生意,生活期间的收入由林翠保管。2015年3月,林翠因病去世。令刘远感到意外的是,林翠去世后的财产分割成了一件烦心事,最终他不得不与林翠的三个子女对簿公堂。

刘远诉称,同居期间,两人的所有财产全部在林翠名下,如今林翠去世,自己应依法享有分得一半财产的权利。同时,在林翠患病期间,他还承担了照顾林翠起居,并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履行了相关扶养义务,所以他应与三位子女共同享有继承权。然而,被告方则认为,刘远和母亲仅仅是同居关系,并没有取得结婚证,不应该分得那么多财产。

/2/共同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同居关系情况下,财产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刘远与林翠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自1998年起开始同居后,期间所得收益共同管理、使用,其所得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除非被告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经审理,两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为156966.71元。

考虑到刘远与林翠同居时间较长,对共有财产贡献较大,现其膝下无子女,无住房,且年纪较大,对于共有财产可酌情考虑适当多分。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刘远分得其中60%的财产,也就是94180.03元。至于刘远主张对林翠的个人财产享有继承权,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权利。

/3/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时,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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