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开走朋友教练车 撞死人逃逸获刑
资料图
醉酒后私自开走朋友的教练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并逃逸。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醉酒后私开朋友教练车的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驾校因对挂靠在其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员未尽到管理、监督的职责,担责10%。
■梁亚红杨跃兰记者赵利宾
A
醉酒驾驶
开朋友教练车肇事逃逸
唐某和仇某是朋友关系,仇某有一辆教练车,挂靠在梓潼某驾校名下。2018年3月2日中午,唐某在梓潼县和几名朋友喝酒聚会。聚会结束后,仇某驾驶教练车送唐某到车站乘车,在仇某下车帮唐某喊车时,唐某趁机将车开走。
唐某驾车行至梓潼县长卿镇路段时,与前方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一辆两轮电瓶车相撞。唐某并未停车,继续开车向前行驶,并将车开到了石牛镇场镇上,在车内睡起了觉。
事发后,交警和120医护人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电瓶车司机蒲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交警部门根据现场遗留的车辆碎片和目击者提供的线索,于当天下午在石牛镇场镇将唐某抓获。
“当时只晓得撞了什么东西,但看两边后视镜什么都没看到,就继续开走了。”据唐某事后交代,当时之所以没停车,除了没看到撞上什么,主要还是因为自己喝了酒。
后经抽血检验,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今年3月3日,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3月20日,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在此案中承担全部责任。
B
挂靠经营驾校被连带告上法庭
据警方调查,唐某私自开走的教练车挂靠在梓潼某驾校名下,驾校收取了车主仇某的挂靠费,同时按约定收取招收学员提成费,且在挂靠期间,该车辆以及驾驶员接受该驾校的统一管理。此外,案涉教练车还以该驾校名义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之内。
蒲某家属认为,该教练车挂靠在梓潼某驾校,驾校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多次找到唐某家属和该教练车所在驾校协商赔偿事宜。唐某家属赔付了123000元,但驾校坚持称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赔偿后具有追偿的权利。
三方多次协议未果后,今年5月30日,梓潼县检察院向梓潼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同时,蒲某家属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唐某和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C
驾车人获刑三年驾校担责10%
今年8月,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的全部责任在于教练车一方,该车辆登记在某驾校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仇某,双方构成挂靠关系。驾校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但该驾校允许案涉车辆作为教练车挂靠在其名下开展培训业务,同时还约定驾校对教练车有管理、监督的职责,以及该驾校基于挂靠关系收取一定利益,这是一种特殊经营资格的转让、出借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驾校对此存有明显过错,同时也是对案涉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给第三人带来风险的一种放任。
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醉酒后驾驶案涉教练车,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驾校对挂靠在其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员未尽到管理、监督的职责,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两者过错相结合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人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驾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共同侵权的理论,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梓潼某驾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梓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蒲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29617.95元(扣除已赔付的123000元和交强险支付部分);梓潼某驾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蒲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16957.55元;被告人唐某与梓潼某驾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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