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抢走对方手机 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几名男子受邀帮人打架,过程中虽然未使用暴力,但强行取得了被害人手机,该行为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近日,梓潼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几名男子犯寻衅滋事罪。
■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
1/案情回放/
七名小伙追打他人并抢走手机
2017年5月的一个晚上,在梓潼县文昌镇某酒吧内发生了一起打斗事件。当晚,在该酒吧喝酒的梁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吵,随后与梁某某一起喝酒的同伴贾某某及其他5人过来与刘某某发生了打斗,而后刘某某离开。
为了找刘某某出气,梁某某等人离开该酒吧寻找刘某某。七人手持玻璃碎片窜至一烧烤店内,以找人为由与店内的杨某、徐某等人发生了打斗,后被杨某、徐某等人打出店内并进行追赶。
梁某某等人气不过,便将车内的刀具拿了出来,共同对杨某、徐某等人进行追赶。在追打过程中,梁某某将徐某砍伤。而在杨某欲乘出租车逃离现场时,被拦截了下来,梁某某持刀进入出租车后排,将杨某砍伤,并对杨某进行言语威胁,杨某在挣扎之后终于逃下车。
梁某某等人继续追赶杨某,此时杨某的手机响起,杨某准备接电话时,贾某某将该手机拿走,并向电话中的人骂了脏话。后经鉴定,杨某被抢的手机价值1500元。
2/检方指控/
抢手机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事情发生后不久,梁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又被梓潼检察院向梓潼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贾某某构成抢劫罪。
检方认为,贾某某以及其他人随同梁某某对杨某、徐某等人实施追打,杨某被砍伤后逃离现场。贾某某继续对杨某实施追赶,后将其手机抢走,将该手机交于他人使用。贾某某在同伙已将杨某砍伤且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被害人手机,事后也未归还,还将该手机交由他人使用,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财物的意思以及利用财物的意思,由此可推定贾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贾某某参与追打杨某,并借助同伙暴力行为使得杨某不敢反抗,在此情况下取得杨某财物并交由他人使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贾某某构成抢劫罪。
3/判决/
强拿他人财物,属寻衅滋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等人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贾某某随同梁某某等人持刀对出租车内的杨某实施暴力时,贾某某并未直接实施暴力,而是和其余未持械被告人一起站在出租车外。杨某的伤情系该处暴力所致,虽有明显的暴力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此时贾某某已经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意。
在杨某逃离后,贾某某继续追赶,当杨某的手机响起准备接听时,被贾某某强行拿走,并接听了电话骂了脏话,通过这一系列行为可推断出贾某某在拿走手机时是出于逞强好胜的目的。
同时,贾某某在拿手机时并没有直接对杨某实施暴力,也没有当场实施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劫取杨某财物,此种行为应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贾某某同梁某某等人均犯寻衅滋事罪,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到两年不等,缓刑两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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