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成瘾男子11年内“五进宫”
80后男子因盗窃四次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最终第五次落入法网。日前,嗜偷成性的王某再次因为盗窃,被游仙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叶佩林张倏越记者刘晏男
1987年出生的王某是梓潼人,31岁的他因盗窃多次入狱。2007年10月,刚满20岁的王某因盗窃,被梓潼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2009年,再因盗窃被绵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2010年10月,还是因为盗窃,王某再次被梓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出狱不久,2013年4月,王某因为盗窃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满出狱后,王某消停了没几年,再次干起了“老本行”。2018年2月6日凌晨1时许,无所事事的王某窜至游仙区一停车场欲实施盗窃,期间发现一白色越野车的副驾驶车窗未关闭,于是翻车窗进入车内,将受害人莫某放置于车内的现金7400余元和一双皮鞋盗走,随后将赃款挥霍。
案发后不久,王某被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抓获归案。2018年5月8日,游仙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游仙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游仙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害人莫某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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