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盗窃“五进宫”被查出遗漏罪再领刑
男子梁某盗窃成瘾,19年间5次入狱服刑,第五次服刑期间竟被发现还有遗漏的盗窃行为,于是再受审,终被追诉余罪,被处新旧罪合并执行。
■王国木贾颖记者刘晏男
19年间因盗窃获刑5次
梓潼籍男子梁某今年48岁,在过去的19年间,梁某因屡犯盗窃罪多次入狱。1999年,29岁的梁某因犯盗窃罪,被梓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梁某因犯盗窃罪被梓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梁某因犯盗窃罪被梓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5年,梁某再因盗窃罪被梓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8年2月,仍因盗窃,梁某被盐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48岁的他5次被判刑,累计获刑近15年,全部因盗窃所致,却依然屡犯不改。
服刑期间被查出遗漏案件
2018年2月,就在梁某再次落入法网2个月后,他又被梓潼的办案人员从广元监狱押解到梓潼看守所。原来,梁某第五次服刑后不久,梓潼办案人员根据线索,发现梁某还有盗窃行为被遗漏,特将其押解回梓潼配合调查。
2018年6月20日,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窜至梓潼县石牛镇金牛街,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涂某放置在家中沙发上的挎包盗走,取出挎包内的2300元现金后,将挎包丢弃,所盗现金被梁某挥霍。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屡次犯案数罪并罚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因犯前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于是将新旧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刘吉熙律师指出,《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本案中,梁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遗漏的未审判的犯罪行为,再次受审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于累犯,因此梁某还将受到从重处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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