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买了意外险 田间跌倒身亡被拒赔

绵阳晚报 2018-06-22 11:19 大字

本报讯(贾颖李华峰实习记者李浩瑄)谢某是梓潼县文昌镇某村村民,两年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去年5月,谢某在前往秧田放水时不慎跌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谢某家属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对方却以死亡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梓潼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0月,谢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寿小额保险,保险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为2万元。2017年5月的一天晚上,谢某在前往秧田放水时不慎跌倒,后被同村村民张某发现,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谢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梓潼县警方鉴定,确认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

办理完葬礼后,谢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案发时未通知他们为由,推定谢某系因其他原因死亡,拒绝按照意外伤害死亡的标准进行赔付,并提出按照疾病导致身故的标准,赔偿保险金额2000元。多次协商无果后,谢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谢某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身故。通过调查证明,谢某跌倒后110及120均到达现场施救未果,公安机关对死者尸表检验支持死者跌倒的认定,再结合居民死亡证明的内容来看,能够证明谢某不慎跌倒后死亡的事实,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谢某符合猝死的客观要件,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被告称死者家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谢某突然意外死亡,全家沉浸在悲痛之中,忙于安排后事,且在处理完谢某后事后便向被告理赔。原告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与理赔相关的证明材料,尽到了其所能,履行了保险合同应尽的义务,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向谢某家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但期间却又提出撤诉。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向谢某家人支付了18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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