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50元帮忙运毒 梓潼一的哥获刑三年

绵阳晚报 2018-06-21 11:25 大字

为了区区150元钱,梓潼一名的哥竟干起帮忙运毒的勾当,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的哥陈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杨跃兰刘雨林实习记者李浩瑄

陈某是梓潼县一名出租车司机。2017年7月12日,陈某接到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让他到绵阳拿个东西。当天晚上8时许,陈某驾车从梓潼出发,行至徐家镇时,收到了杨某发来的联络人电话,并叮嘱到了绵阳某酒店再打电话。到达绵阳某酒店后,一名小伙子将一个用透明胶带缠起来的长方形纸盒交给了陈某,陈某随后驱车返回梓潼,将纸盒交给了杨某。

2017年7月13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杨某交代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陈某也很快被警方抓获,并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审讯中陈某交代称,因为之前知道杨某吸毒,这次杨某让他去绵阳拿东西,虽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但杨某当晚表现得很神秘,且不停打电话询问,加上纸盒被包裹得严严实实,他后来判断出很可能是毒品。

今年1月,梓潼县检察院向梓潼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犯运输毒品罪。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购买毒品后,安排陈某将毒品运输回梓潼。杨某与被告人陈某在主观上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两人亦未实施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据此,一审判决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交通工具帮助杨某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某实施了运输和贩卖毒品两个犯罪行为,陈某在与杨某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及未认定陈某在杨某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综上,遂改判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终审宣判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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