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物业人员打伤 请求维护人身健康权
毛某与物业人员发生冲突,后被对方用鞋子砸伤,住院3天。因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毛某因此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维护人身健康权。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决被告赵某赔偿毛某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3365.12元。
■王国木陈永超记者梁蕾
庭审中,原告毛某陈述称,2017年7月11日,得知母亲在与相关部门协商拆迁安置的事情,自己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发生矛盾,在冲突中被被告赵某所伤,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6000余元。面对原告的陈述,被告赵某辩称,自己与原告并不认识,无任何矛盾,事发当时自己并未对原告实施伤害行为。
经过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与陈述,法院认定事实:事发当日,原告毛某赶到现场后,立即用手机摄像,被告赵某赤脚提着鞋,气冲冲走来将手中的鞋砸向毛某,毛某被砸中腹部,当即出现干呕症状并送往医院医治。毛某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用2005.12元,医院诊断其为腹部软组织损伤。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取证,可以认定原告被被告所伤,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限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毛某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3365.12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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