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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执罪” 两企业法人代表被取保候审

绵阳晚报 2017-12-19 08:07 大字

本报讯(彭万中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企业法人代表罗某、胡某日前被涪城区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二人已被取保候审。

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9月26日,借款人华某、卢某、杜某和绵阳市翰×、劲×等公司在游仙、涪城、江油、北川、平武、梓潼、三台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笔,总额9765万元,其中公司贷款15笔,贷款金额7475万元,个人贷款5笔,金额2290万元。

在办理这批贷款前,绵阳市劲×公司、绵阳春×公司、绵阳市翰×公司、绵阳市娟×公司、绵阳市潘×公司、绵阳市珩×公司、绵阳晨×公司共七家公司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处资产为前述20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物为商业用房,一处位于绵阳长虹大道中段商铺共计3046平方米,一处位于涪城区临园路东段临街门面共计420.25平方米,两处资产共有25个产权证。

因借款逾期未还,涪城区、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梓潼、平武农商银行依法向涪城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015年5月至6月,涪城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由申请人对价款优先受偿。

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义务人绵阳远×公司、绵阳盛×星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对法院的裁定和公告不予理睬,既不与新的产权人衔接租赁事宜,又不退还占有的房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强行占有执行标的物,造成法院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涪城区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的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予以司法拘留,并对远×公司、盛×星公司各罚款60万元;同时以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盛×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现二人被取保候审。

该案的移送处理,是涪城区法院构建执行大格局和深化“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机制的重要体现,彰显了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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