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车酒驾 男子肇事后逃逸 梓潼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梓潼县司机贾某某借朋友赵某某的车,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受害人薛某某将贾某某、保险公司及车主赵某某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近日,梓潼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商业保险获法院支持,车主无责。
■刘双艳唐溢梅文涛特约记者黄志富
借车酒驾肇事逃逸
2014年9月1日凌晨2时50分许,28岁的贾某某酒后驾驶借用朋友赵某某的轿车行至梓潼县城时,与前方的薛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贾某某没有及时报案、救治伤员,而是在周围群众报警的时候,弃车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遗弃在现场的车辆,很快找到了车主赵某某。当天下午,贾某某向梓潼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天,伤势严重的薛某某在当地医院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后,转至绵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9月21日,薛某某伤势基本痊愈,但需要后续治疗。经鉴定,薛某某为九级伤残。
伤者索赔告上法庭
薛某某找到贾某某索赔,贾某某表示,车是借赵某某的,赵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应该由赵某某承担责任,因为车祸发生后,赵某某的车辆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条件。
2016年11月18日,薛某某具状诉至梓潼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贾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89万元;判令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贾某某存在饮酒和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贾某某辩称没有饮酒和逃逸行为。称自己已经为薛某某垫付了12万多元费用。赵某某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借给他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轿车,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报警救人,反而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赵某某作为涉案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虽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出借给了具有驾驶资格的贾某某使用,但涉案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因为灯光信号装置左前转向灯没有工作效能,而本次交通事故是两车同向行驶发生严重追尾,因而涉案事故车辆的工作效能情况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原告薛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薛某某的经济损失总额为30.41万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和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共计赔付原告薛某某12.03万元;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8.37万元损失费用,由肇事者贾某某个人赔偿,扣减肇事者贾某某已支付的12.18万元费用,还需支付赔偿款6.19万元;赵某某无责。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没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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