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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6年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为何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7-07-31 08:03 大字

2016年9月,梓潼县某水库站长王某将梓潼县水务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水务局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赵加锋刘双燕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诉称,1995年,原告被被告调至某水库任主任(后称为站长)。2000年,某水库划归被告代管,原告也随之归被告管理,并继续担任水库站长职务至今。在隶属于被告管理的16年里,被告从未给原告调过一次工资。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单位的领导反映,但得到的答复是:作为小一型的某水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无法调整;原告现已67岁,早已超过退休年龄。今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被告竟然否认原告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好撤诉。现原告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再次诉至法院,请就与被告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梓潼县某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辩称,原告所在的某水库是小型的、集体所有性质的公益性小型水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原告以往一直是该水库管理站的负责人,并完全掌握着水库管理站的财务。原告的工资及社保均是由某水库管理站在负责支付和购买,故原告应很清楚自己是与某水库管理站存在用工关系的。被告只是对某水库管理站在业务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被告统一做水库管理站的账,也是为了加强管理。各水库管理站的账,也是单独建立的。原告提出的社会保险购买及公积金交纳,应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此次诉讼与其前不久提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同出一辙,均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到某水库管理站上班至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某水库管理站未制定工作人员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等管理制度,被告也未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某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提出严格的制度性的作息要求。

2016年2月,原告向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仲裁委即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同年6月,原告又申请撤回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参考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某水库管理站属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水利工程单位,被告对其实施的仅是一种管理职能,并未将该站并入本单位,也未将原告纳入本单位的事业或工勤编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清楚。结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原、被告之间未形成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原告在某水库管理站工作期间,不具有受被告支配的劳动者身份,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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