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法院 非法捕鱼30条被判放流鱼苗1300斤

绵阳晚报 2022-04-11 10:14 大字

本报讯(卫星绵报融媒记者赵利宾)近日,盐亭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男子岳某因非法捕鱼30条,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同时还必须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梓江河段放流指定规格的草鱼、鳙鱼、鲮鱼等鱼苗1300余斤,并承担放流相关费用。

2021年11月16日,盐亭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盐亭县嫘祖镇福禄村的雍江河道内电鱼,遂在现场蹲守并于凌晨5时许将被告人岳某现场挡获,经现场清点赃物后将其带回西陵派出所讯问。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岳某电鱼用的大容量锂电池、渔网等作案工具,红梢子、乌鱼、鲤鱼等鱼类30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盐亭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天然水域十年常年禁渔的通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在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严禁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和非法生产、经销电鱼器等禁用渔具。岳某利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鱼类,其行为属于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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