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钱就完事了?没那么简单

绵阳晚报 2021-02-25 10:54 大字

说起交通事故,相信很多人主要想到的就是民事赔偿。其实,在这样的案例中,有一种罪名叫交通肇事罪。它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下面,就通过游仙区人民法院和盐亭县人民法院各自审理的案件来了解一下。

■赵倩冯健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驾驶不符标准车辆超速逆行致人死亡负主责

1982年出生的男子张某某,绵阳市游仙区人,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19年5月29日下午,张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游仙区胜黎路由忠兴镇方向往新桥镇方向行驶,在胜黎路3KM+900m处超速、逆向行驶,与本案受害人(男,殁年74岁)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内脑损伤死亡。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现场勘验,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接受调查时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同时,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预支赔偿款4.2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2月23日,张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超速行驶撞行人赔了钱后依然获刑

和张某某一样,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的,还有女子王某某。1992年出生的王某某,四川省古蔺县人。2020年2月25日,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45国道从盐亭县富驿镇往盐亭县城行驶。行至林山乡卫生院外路段时,将从斑马线横过公路的行人撞倒。两天后,被撞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及颈脊髓损伤死亡。同年3月13日,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在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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