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房屋买卖合同 对抗法院判决

绵阳晚报 2020-11-30 10:39 大字

因为工程款纠纷,胥某某被法院依法查封了房产。可就在这个时候,突然冒出来多份落款时间在查封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引起了多起相关民事诉讼。那么,这些到底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相关人员为规避查封而自导的虚假诉讼?一起来看看盐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

1.为对抗法院判决伪造多份房屋买卖合同

位于盐亭县的某房地产项目,系立项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含商业用房和住宅建设。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与当地居民签订了《旧房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项目资金由胥某某个人筹集,待工程竣工后对各业主安置还房,安置后剩余的房屋归胥某某所有。2015年3月,胥某某作为发包人、冯某作为承包人,就其中的商住楼项目再行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冯某组织人工、资金对商住楼进行了施工。然而,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后,胥某某尚有600余万元工程款没能支付。

为了讨要相关欠款,冯某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盐亭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对部分商业和住宅进行了查封。后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胥某某需向冯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9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冯某在承建的商住楼项目工程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为了对抗抵押权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人胥某某与陶某、许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将借款虚构为购房款,签订五份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故意将落款时间签在查封之前,以确认合同有效为由起诉至法院。

2.构成虚假诉讼罪获刑并处罚金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证据看,被告人胥某某与陶某、许某等5人之间本身是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虚构为购房款,将借条变更为收条,且故意将合同落款时间倒签至法院查封财产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在法庭审理中,故意隐瞒真相,不如实陈述合同的由来、签订合同的时间,上述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依照相关规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定,陶某、许某等5人就从债权人变成消费者,可以对抗本案被害人冯某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讲,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将普通债权捏造成为了优先权,从根本上改变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被告人胥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五份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五次恶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开庭进行了审理。尽管一审时四起案件被驳回,但胥某某等人均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致使法院二审,部分案件甚至再审,属于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被告人胥某某和他人合谋,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胥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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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点讲,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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