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按民间借贷起诉 法院这样判
本报讯(赵万超记者刘晏男)恋爱期间,账目往来很少会有书面凭据。可一旦恋爱不成,双方很有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账目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近日,盐亭籍男子赵某就将前女友谢某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7年,盐亭男子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7岁的谢某,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谢某多次以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向赵某借钱。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赵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共计7万余元,另通过微信向谢某转账16万余元。
今年初,二人分手,赵某多次找到谢某,要求对方返还此前借款,均遭到谢某拒绝。赵某随后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谢某告上法庭。
庭上,被告谢某辩称,她与赵某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恋爱期间,赵某向谢某父母借款买车,随后二人一起经营车辆跑运营。“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他转账给我的款项只是我们运营车辆所得收益的一部分。我所收取的款项全部用于运营车辆时的花费,如加油费、过路费、食宿费。”谢某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仔细核定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及统计表,微信转账截图及统计表,协议书等。
盐亭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告方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转账截图统计表可以看出,款项交易发生在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多种方式多次进行转账,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请求原告转账上述款项时,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关系,且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款项,故原、被告之间上述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判决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款项返还原告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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