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担了刑责还要给资源损失和鉴定费
本报讯(杨霞卫星记者邓勇)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现在,国家也已出台法律法规,对那些顽固分子、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者给出了严厉的处罚。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两名被告人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外,还需连带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及相关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22时许,两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在规定的禁渔期,在禁渔区黄甸镇湍江河延伸区“大河坝”内,使用从网络上购买的国家禁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鳝鱼23条(1.5斤)、鲫鱼22条(2.5斤)、乌鱼3条(1.2斤)、泥鳅9条(0.92斤)。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四川水产学校作出渔业资源损失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损失共计2856.6元。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非法捕鱼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2856.6元以及渔业资源损失专家鉴定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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