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非法捕捞 这两男子获刑又赔钱
本报讯(杨霞卫星记者邓勇)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但总有那么一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视法律法规不顾,最终换来的自然是法律的惩罚。
2019年6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在禁渔期、禁渔区黄甸镇湍江河延伸区“大河坝”内,使用从网络购买的国家禁用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鳝鱼23条(1.5斤)、鲫鱼22条(2.5斤)、乌鱼3条(1.2斤)、泥鳅9条(0.92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赔偿因电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共计2856.6元,并将此款用于鱼苗增殖放流。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非法捕鱼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两人连带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2856.6元,用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鱼苗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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