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部分债权转移他人是拒绝还款的理由吗?

绵阳晚报 2019-12-26 10:35 大字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家住盐亭县的李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和邻居打起了官司,而这一切的起因都因为两个字:借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

A原告

邻居借钱迟迟未还将部分债权转移他人

1963年出生的李先生和1968年出生的孙先生是邻里关系,平日里感情不错。2013年初,孙先生因投资陆续在李先生处借款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2014年12月3日,孙先生和妻子杜女士将盐亭县云溪镇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卖给李先生,用于抵偿债务30万元。2015年1月26日,双方经结算后,孙先生夫妻俩向李先生出具了借条,载明还欠人民币20万元,春节前还清,另有2万元利息未结。两人均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可到了约定时间,李先生只收回了5000元。

2016年9月13日,在征得孙先生同意后,李先生自愿将名下债权中的6.5万元转移到第三人吴某某名下,让其代为收取。同日,孙先生向李先生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签字捺印,载明:“今借到李××现金15万元,两年内付清。”同时,孙先生又向吴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吴某某现金6.5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不过,因后期未能收取该欠款,2019年3月31日,吴某某又将这笔6.5万元的债权转回到李先生名下,并出具了债权变更委托书。“到现在总共欠了我21.5万元,催收多次都拒不偿还。”无奈之下,今年7月,李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B被告

不接受他人催收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面对李先生的诉求,被告孙先生表示,借钱是事实,也愿意偿还,但李先生将债权转移到吴某某名下,由吴某某带人来催收这种方式,自己不能接受。且自己现在已经和妻子离婚,该借款与妻子无关。经查明,孙先生与杜女士2010年结婚,2014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先生、杜女士在原告李先生处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借条上与孙先生共同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与孙先生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孙先生、杜女士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李先生偿还借款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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