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尚存 妻子起诉丈夫还款20万元

绵阳晚报 2019-12-23 10:34 大字

婚姻尚存期间,妻子却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丈夫立即偿还自己20万元的债务。丈夫却认为,一方面这笔所谓的债务其实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也还没有到约定的偿还日期,应该予以驳回。那么,针对这件“家务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

A婚姻尚存

丈夫给妻子打下百万欠条

1983年出生的陈女士和1976年出生的刘先生均属于再婚。2013年,两人相识恋爱,并于2014年9月在盐亭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久后两人又离婚。然而短短三个月后,2014年12月,两人再次到盐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期间,刘先生以做工程需要用款为由,要求妻子陈女士出面向他人借款。后经过两人结算,2018年12月15日,刘先生向陈女士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100万元,分期五年还清,每年20万元整,每年12月30日前付款。刘某玉、刘某英则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进行了签字。因家庭矛盾,2019年3月,两人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5月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9年7月,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先生立即偿还欠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且要刘某英、刘某玉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面对妻子的诉求,被告刘先生辩称,妻子陈女士主张的100万元,实际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主张的款项实际上是案外人向夫妻双方之间提供的借款,并非陈女士个人的资产。其次,如果自己与妻子的约定有效,合同约定的也是5年还清,每年20万元,应当满算每一年,现在并没有到这个时间期限,所以和约定不符,应当驳回起诉。

B借条有效

并非到期债权,驳回诉求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夫妻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成立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本案中,从被告刘先生出具借条的性质看,借条是对原告陈女士将其在外借支的款项出借给被告结算后由对方出具的凭证,应视为双方对用款数额的确定、用款性质的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具的借条应为有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人事约定期间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借条中载明款项分五年还清,每年12月30日前还清,而借条是2018年12月15日,故第一次还款应为2019年12月30日前,故本案主张的20万元,并非到期债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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