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摔倒受伤 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周翠香周兰兰记者邓勇
在工地上施工不慎摔倒受伤后,谢女士得知原来工程发包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谢女士认为,按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公司应赔偿自己9万余元。在多次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谢女士起诉到了法院。不料最终法院却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2月,第三人四川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绵阳高新区一学校宿舍楼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绵阳某劳务公司。同年3月5日,建设公司就该工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工程的施工人员,保险期限2014年3月6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31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约定,意外、死亡、伤残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费每人2万元,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保单签发地医保核定标准费用90%进行赔付。
2014年10月23日,家住盐亭县的谢女士在该工地进行涂料施工作业时,不慎摔倒受伤。2015年4月10日,保险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赔偿款2万元。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谢女士为工伤七级,总损失为33万余元。谢女士认为,除了2万元的意外医疗费,按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公司还应当按工伤赔偿额比例承担9万余元。在多次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今年6月,谢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面对谢女士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谢女士受伤时间是2014年10月23日,出院时间是2015年2月6日,即使是合法的被保险人,本案也已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的焦点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可按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计算。基于此,原告于2015年就本次事故向被告索赔,被告于同年4月10日给第三人建设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则原告至迟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原告在此时间段内未提起诉讼,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终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谢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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