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女儿二十载这结果太让人痛心……
家住盐亭县的老赵怎么也没有想到,到了这把年纪了还打起了官司,而他要起诉的对象,竟还是自己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的养女。“坚决请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判令被告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3万元。”那么,老赵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事情要从23年前开始说起。
■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
将养女视如己出,多年后竟然隔阂重重
家住盐亭县云溪镇的老赵夫妻俩,都是心地善良的人,两口子膝下有一子,日子过得也算不错。1996年6月,在他人的介绍下,他们认识了时年刚满7岁的女孩小岚。得知小岚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孤苦无依,夫妻俩动了恻隐之心,决定将小岚带回家抚养。很快,小岚和老赵夫妻开始了共同生活,期间,老赵还在盐亭县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登记,将小岚登记为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与自己的亲生儿子相比,老赵夫妻对于这个收养的女儿没有丝毫的差别待遇,相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均由老赵夫妻俩负担。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岚和老赵夫妻之间的隔阂却越来越深。“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她未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经多方教育仍然没有改善。”寒心的老赵在陈述中说,基于自己和小岚的感情已基本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小岚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其补偿抚养费3万元。
庭审中,被告小岚表示,愿意解除收养关系,也愿意给付相应补偿款,但希望分两年付清。
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本就无效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收养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使原本没有直接血亲关系的人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原告老赵夫妻俩基于扶危济困的善良美德将被告小岚抚养成年,值得肯定和赞美,但收养关系有法可依,收养关系的建立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老赵夫妻俩收养小岚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后,应适用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但双方至今未按收养法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间的收养关系无法律效力,无需解除。
另一方面,被告经原告抚养成年,原、被告就补偿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老赵夫妻俩与被告小岚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小岚补偿老赵夫妻俩30000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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