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请人摘马蜂窝,蜇死人是否该担责?
□王恩亮
四川盐亭县大兴乡紫金村村委会,请人摘了村里的一个马蜂窝,第二天邻村一位75岁的大爷路过此处,不幸被马蜂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今,事发已过去半个月,死者谢某某的家属仍然希望村委会给个说法。他们认为村委会没有在现场立警示标志,导致不知情的父亲经过遭到伤害。“是村委会取马蜂窝后导致马蜂蜇人,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11月7日《成都商报》)
从这起事件来看,死者家属向村委会要说法的理由在于,村委会请人摘马蜂窝后没在现场立警示牌,导致不知情的父亲经过遭到伤害,因此他们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村委会的拒绝理由是,他们摘马蜂窝是应村民要求主动排险,并告知了本村村民,因此既没必要立警示牌,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针对这起事件,村委会真的不该担责吗?在笔者看来,是很值得商榷的。其一,谁人都知,马蜂的报复性很强,尤其当人捅了或摘了它们的老巢,它们是会对处在附近的人群起而攻之的,并且有时会持续数日。因此但凡专业的人,会选择夜晚或雨天,通过火烧等手段连马蜂带老巢一同端掉。从该事件来看,村委会请的这个人并不专业,其摘走了马蜂窝,却没有全部剿灭马蜂,为它们事后报复留下了隐患。从这一点讲,因这一隐患导致他人被蜇死,即便村委会是在主动排险,也脱不了干系。这就如同一个人本想做好事,却伤害了他人,能不担责吗?
其二,从村委会告知本村村民来看,他们是知道那些残余马蜂会寻求报复的。但问题是,现在没有一个农村是闭塞的,比如走亲访友,比如下乡做生意,这就注定外村人来本村成为日常。在这样的背景下,在面对马蜂可能会报复上,村委会只告知本村人,不立警示牌告知所有可能来本村的人,就不能说他们尽到了告知义务,就会使得他们所谓的“没必要立警示牌”站不住脚。由此可见,仅从道义上讲,村委会也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其三,从法律上讲,村委会也难以撇清关系。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该事件上,村委会起码有两大过错。一是请了不专业的人摘马蜂窝,残余下些许报复性强的马蜂,且与老人被蜇死形成因果关系。二是只告知本村村民,没在摘马蜂窝处立警示牌,没有尽到告知所有可能来本村人的告知义务。因此说来,两大过错都涉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村委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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