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获利 两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绵阳晚报 2019-09-05 11:17 大字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就先后审理了两起类似案件,两男子均被判刑。

■杨霞王国木记者邓勇

案件回放

1969年出生的陈某,盐亭县人。经查,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10日期间,陈某在未办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盐亭县麻秧乡胜利村1组、2组两位村民坡上的树木,并雇人分两次砍伐后,运送至盐亭县一木业公司变卖牟利。经盐亭县林业部门鉴定,陈某涉嫌滥伐林木总数为242株,折合活立木蓄积18.9895立方米。随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辩护人所提其系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因与在卷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和陈某一样,男子梁某也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2018年12月底,梁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0元/株的价格购买了盐亭县安家镇青坪村八组两位村民的柏树,以150元/吨的价格雇请当地村民进行砍伐,随后雇人运输至盐亭县一木业公司,以550元/吨的价格进行变卖。经盐亭县林业局对现场砍伐的伐桩进行鉴定,现场被砍伐总林木497株(其中黄万珍276株,黄仕洪221株),折合活立木蓄积28.6283立方米。而最终等待梁某的,则是法院以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知道吗?

链接收购

、运输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

近年来,人们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渐提高,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构成犯罪缺乏相应的认识。殊不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控制木材经营的范围及相关手续,堵塞盗伐、滥伐林木的销售渠道,同时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加大对相应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本案审判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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