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成会员送旅游 发展下线有奖励

绵阳晚报 2019-07-23 10:47 大字

“真的太感谢法院了,为我们这些被害人主持了公道,幸亏有你们的帮助,要不然我们的损失好大哦!”19日上午,几位居民结伴来到盐亭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人民好公仆”的锦旗交到法院干警手中,感谢法院在前一天刚刚审结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为他们挽回了损失。

■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

A多重利益诱惑40名老年人“投资”47万余元

事情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9月,男子田某某在盐亭县工商部门注册“盐亭县云溪镇康禾保健品经营部”经营保健品,并聘请廖某为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廖某觉得这个“生意”看起来很有赚头,便入股2万元与田某某成了合伙人。

2017年8月,田某某、廖某经中间人介绍,引进“海博惠”、“国傲”等产品,在其经营部通过开讲座、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和销售,并表示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就可以成为银卡、金卡、明珠卡、皇冠卡会员。成为会员后,不仅可获得2000元至64510元的代金券,且只要介绍一名新会员进入,还可获得1290元代金券作为奖励。与此同时,田某某、廖某还承诺,会员可参加“海博惠”总部组织的免费旅游,持代金券在“海博惠”线下超市购买保健品,可按1:1兑换现金,根据卡种类的不同,每日兑换金额也不一样,如在9个月内将兑换券使用完,还将有额外的奖励。

高额返利、稳赚不赔、高收益、低风险……在田某某和廖某的蛊惑下,一些老年人纷纷拿出自己的积蓄购买了相关产品,成为了不同等级会员。至2018年4月,两人先后向40名受害人吸收资金47万余元,其中最多的胥某某投资近7万元。

B被告人辩称“系职务行为”且指控证据不足

经查,针对以上47万元资金,除去上交“海博惠”总部、运营开支外,田某某和廖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9万余元和2万余元,中间人也从中获得了2万余元。至案发时,因无资金返还,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2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2018年8月30日,田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5月28日,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盐亭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辩护人辩称,田某某代表的是海博惠公司,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归属于公司。同时认为,公司向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回报,公司的章程、与几十名受害人签订的协议的印章,均不是田某某所开店铺的公章,所以指控田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廖某辩护人则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C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并退赔损失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廖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海博惠”、“国傲”的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盐亭县云溪镇康禾保健品经营部”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故本案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田某某系盐亭县云溪镇康禾保健品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收取了吸存所得,应对盐亭县云溪镇康禾保健品经营部非法吸收的存款总额负责。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管辖及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廖某与田某某相较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系从犯,法院对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26万余元,应由两被告共同退赔。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某和廖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由两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26万余元。

在得知法院判决的结果后,40名受害人激动不已,于是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法院,表达感谢之情。“通过这件事也让我们明白了,以后千万要小心,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受害人王某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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