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赡养起纠纷 父女对簿公堂 法院判定女儿每月支付500元护理费并承担相关医药费
□卫星本报记者苏东华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居民陈某因截瘫在床,早年就卧床不起,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然而,其女儿却称没有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记者6月14日获悉,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一案,认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依法判决陈某的女儿每月支付500元护理费,同时其父亲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按城市医保报销完毕后)由其女儿承担。
案件回顾:因赡养父女对簿公堂
“我因腰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导致下肢瘫痪,早年就卧床不起,就连日常生活也需他人的救济度日,女儿却不履行赡养法定义务。”57岁的盐亭县云溪镇居民陈某说,20多年前,他与杜某的母亲杜某某合法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女杜某。6年后,因其他原因与其母亲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杜某随父亲生活,暂由其母亲抚养至10岁。2002年8月,女儿由父亲抚养,在各自抚养期间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1998年,陈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因腰椎盘突出致下肢截瘫,并随陈某的哥哥生活至今。2018年1月,陈某“双侧臀部皮肤坏死”,先后在盐亭、绵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2018年7月,陈某被列为城市特困户享受低保。
“我的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作为我的子女,却不闻不问,既不看望,也不为我给付相关费用。”陈某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向盐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及承担医疗费。
法院判决:每月支付500元的护理费
在法庭上,陈某的女儿杜某答辩称,她没有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在幼年时,其父亲没有对她尽抚养义务。在3岁时,父亲与母亲离婚。在父母离婚协议上,她在10岁时应由父亲抚养,但她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没有对她履行过抚养义务,所以没有赡养其法定义务。
杜某同时辩称,她现在没有工作,在家照顾两个孩子,母亲和婆婆长期患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而且,父亲现享受城市低保,其兄是他的法定监护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她在经济条件好的时候可以给父亲一些资助。为此,请求法院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盐亭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其父亲陈某截瘫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要求女儿赡养并承担医疗费和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数额的问题,其父亲提出生活费有国家的补贴不用女儿承担,只需女儿每个月按500元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和承担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就此案,盐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的女儿从2019年1月起,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护理费,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陈某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按城市医保报销完毕后)由杜某承担。
法官提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俗话说:‘养儿方知父母恩’,孝道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盐亭县法院法官甘永洪表示,本案陈某身为母亲,所做的一切子女会耳濡目染,受到影响,应当为其子女做好榜样。父母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要因为离婚而割断亲情。社会上有很多“子欲孝而亲不在”的事例,我们恳切期望儿女们珍惜老人,给老人一个安逸的晚年。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还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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