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能要求女儿赡养吗?

绵阳晚报 2019-06-13 10:46 大字

前不久,家住盐亭县的老陈为了讨要赡养费,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小佳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小佳却拒绝了父亲的要求,理由是父亲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自己也不应赡养父亲。法院会支持小佳的说法吗?

■甘永洪记者邓勇

A缘由

五旬父亲瘫痪在床为讨要赡养费状告女儿

1967年出生的老陈,住在盐亭县云溪镇。1990年1月,他与杜某某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生下一女,取名小佳。然而,两人的婚姻并没有维持太久,1996年,两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佳在10岁前由杜某某抚养,此后则和老陈一起生活,在各自抚养期间互不给付抚养费。1998年,老陈在西藏打工期间,因腰椎盘突出致下肢截瘫,此后老陈从西藏回到盐亭,跟随其兄生活至今,其间的生活、护理等全由其兄负担。2018年,老陈因“双侧臀部皮肤坏死”,多次入院治疗,合计花费2.8万余元。2018年7月,老陈被评定为城市特困户,享受国家补贴。

老陈认为,小佳作为自己的亲生女儿,在自己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后,理应承担起赡养自己的义务。可如今,小佳对自己不闻不问,既不来探望,也不愿意进行相关经济补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老陈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佳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近4万元,同时承担今后自己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B庭审

女儿称父亲没有抚养自己自己也不应赡养他

面对老陈的诉求,女儿小佳则认为,在自己3岁多的时候,父亲就和母亲离了婚,根据当时调解的内容,自己10岁以后就应该由老陈抚养,但是自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陈并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他没有对我履行过抚养义务,所以我也就没有赡养他的法定义务。”小佳表示,同时,自己现在生育了两个小孩,丈夫又没有固定工作,本身经济条件也不宽裕,等今后条件好转,可以适当给老陈一些资助。

面对女儿的辩解,老陈在庭审中称,自己现在有国家的补贴,生活费不用小佳负责,同时将护理费降至每月500元。

C宣判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义务,父亲诉讼获支持

针对这起赡养纠纷案,盐亭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原告老陈截瘫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被告赡养并承担医疗费和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数额的问题,老陈提出生活费有国家补贴,只需被告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和承担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小佳从2019年1月起,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给父亲老陈护理费,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承担老陈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按城市医保报销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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