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时摔伤房产公司担不担责?

四川法制报 2019-01-17 01:01 大字

法院:房产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汤科林 张倏越 赵银熙

2018年1月初,盐亭县人张某在绵阳市游仙区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看房时,不慎从二楼摔下一楼受伤。随后,张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房产公司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3605.41元。

近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房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看房摔伤 起诉房产公司

2018年1月的一天,张某在绵阳市游仙区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的引领下,前往一小区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张某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受伤。随后,张某前往游仙区小枧沟镇医院就诊,当天又被送回盐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15日出院。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不久,张某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房产公司承接该小区经纪业务后,就处于对相关房屋的实际管理与控制状态,有义务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维护与管理,对危险设施和部位进行排除或明确警示,以确保客户和其他进入人员的绝对安全。正因为该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才导致自己坠落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自己受伤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查复诊费等共计33605.41元。

■庭审焦点 谁为伤情埋单

庭审中,当日带领张某看房的被告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杨某表示,在当天看房过程中,自己明确向张某告知,要看的这个小区房屋第二层有个洞,存在安全隐患,谁知,就在自己转身介绍房子的时候,张某就已经掉了下去。

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张某受伤的确是发生在看房的过程中,但对于其主张的赔付金额不予认可。

张某受伤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房产公司担责70%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钥匙由该房屋的所有人交由被告某房产公司保管,该公司在此期间就应承担此房屋必要的管理及维护责任。张某在事发当天由该房产公司业务员杨某带至案涉房屋看房,虽然庭审中杨某出庭作证先前已告知张某此房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杨某本身系被告公司员工,其证言也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杨某在事发前告知了张某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房屋也没有设置诸如栏杆、绳索等警示标志,故房产公司对张某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疏忽大意,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原、被告双方存在的过错,法官在庭审中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处由被告房产公司对张某因摔伤产生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与此同时,对于张某请求的33605.41元赔付金额,经过法庭调查审理,最终确定金额为17124.86元。据此,法院判处被告房产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1987.41元。

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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