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房时不慎摔伤 房产公司被判担责70%

绵阳晚报 2019-01-03 08:00 大字

漫画

1970年出生的刘波(化名)是盐亭县人。2018年1月的一天,他在游仙区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看房时,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受伤。随后,刘波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3605.41元。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汤科林张倏越记者邓勇

1.

事件

男子看房时摔伤,向房产公司索赔

2018年1月的一天,刘波在游仙区一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的带领下,前往一小区看房,在此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受伤。随后,刘波前往小枧沟镇医院就诊,当天又被送回盐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15日出院,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随后,刘波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房产公司承接该小区经纪业务后,就处于对相关房屋的实际管理与控制状态,有义务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维护与管理,对危险设施和部位进行排除或明确警示,以确保客户和其他进入人员的绝对安全。正因为该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才导致自己坠落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自己受伤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查复诊费等各项损失33605.41元。

2.

焦点

房产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当日带领刘波看房的该公司工作人员杨某表示,当天看房过程中,自己明确向刘波告知了案涉房屋的第二层有个洞,存在安全隐患。可谁知就在他转身介绍房子的时候,刘波就已经掉下去了。而被告某房产公司则辩称,刘波受伤的确是发生在看房的过程中,但对于其主张的赔付金额不予认可。

该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刘波受伤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钥匙由该房屋的所有人交由被告某房产公司保管,该公司在此期间就应承担案涉房屋必要的管理及维护责任。刘波在事发当天由该公司业务员杨某带至案涉房屋看房,虽然庭审中杨某出庭作证,但由于杨某本身系被告公司员工,其证言也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杨某在事发当时告知了刘波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房屋也没有设置诸如栏杆、绳索等警示标志,故某房产公司对刘波摔伤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但同时,刘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疏忽大意,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3.

判决

房产公司承担主责,赔偿1万余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由该房产公司对刘波因摔伤产生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波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与此同时,对于刘波要求的33605.41元的赔付金额,经过审理,最终确定金额为17124.86元,判决由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1198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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