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交车上行窃领刑七月罚款2000
本报讯(杨霞卫星记者苏东华)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包,以为涉案金额小不会受到处罚,殊不知,已触犯刑律。近日,盐亭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公交车扒窃案,因犯盗窃罪,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前不久,江苏淮安籍男子吴某(聋哑人)伙同谭某(聋哑人,另案处理)及另一名女性聋哑人(在逃)在盐亭县城一公交车上将李某装有2615元的钱包盗走。发现钱包被盗后,李某随即报了警,民警在盐亭县城一公交站台处将吴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被盗现金2615元。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诉讼。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聋哑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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