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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农转非 土地被征用该不该补偿? 法官说法: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绵阳日报 2018-01-11 07:33 大字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10多年前,盐亭县某镇村民孙某与村小组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3.3亩的耕地由其耕种。由于孙家承包土地因修高速被征收,加之其户口农转非迁往小城镇,村小组就没分配其补偿费。近日,盐亭法院审理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判处该村小组支付对方土地补偿款、安置费、青苗费共计26107.35元。

□杨梦娇本报记者苏东华

案例

承包地未到期被征用未获补偿

“我家承包了30年的3.3亩农村土地,2029年10月到期,也取得了耕地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孙某说,由于修高速,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一家人也支持修路。但被征用的其他村民均领到补偿款,就他家没有。2007年4月,孙某将户口从该村迁出,户口农转非迁往小城镇。然而,村小组以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不支付其土地补偿款。

为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孙某将该村小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村小组支付补偿款、安置费、青苗费等,共计27607.35元。孙某认为,他家的家庭成员应该依法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承包有效期内,村小组应支付相关补偿款。在2016年前,他家还向村小组支付了“村村通”道路、村社公益事业等统筹费用及其他费用。

焦点

农转非迁小城镇该不该获得补偿

在法庭上,该村小组辩称,2017年3月,在召开村小组社员大会时,经讨论,孙家已经将户口迁出本村并转为非农户口,三原告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此,村小组不能给孙家分土地补偿款。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同时,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在承包期内,孙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孙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孙某在该村小组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盐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承包期内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盐亭法官杨霞表示,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杨霞同时表示,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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