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被判赔2289万!
4月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潼川镇领味火锅店“领味”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赔2289.3万余元,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20年12月1日,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对领味火锅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该火锅店厨师梁某升正在熬制的“地沟油”,随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领味火锅店实际投资和管理人员史某、赖某,以及负责厨房管理和店面维护的蒋某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了解,2018年领味火锅店经营者史某、赖某为了节约成本、提升收入,伙同蒋某、梁某从火锅店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回收、熬制“地沟油”,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再次予以销售。警方从查获的该火锅店营业情况统计表中发现,自2018年12月以来,史某等人销售含有“地沟油”的火锅锅底49837锅,涉案金额共计228.93万余元。
2021年2月,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升、蒋某泉、赖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三台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年8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支持由被告人史某、赖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
今年4月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史某等4名被告人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同时,判决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经营者史某、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289.3万余元。
消费质量报记者何小林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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