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案终审判决 4被告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绵阳晚报 2022-03-22 10:54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王传涛绵报融媒记者赵利宾文/图)记者3月16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三台县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案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杨某、王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一审中,被告人杨某、王某某等4人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判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审宣判后,杨某、王某某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王某某、何某三人合伙在三台县城开设了一家名为“辣食尚”的火锅店,在经营期间,为了节约成本、提升收入,杨某、王某某、何某同炒料师傅朱某共同商议,从火锅店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回收、熬制“地沟油”,并添加到火锅锅底中再次销售。四人商议后,由王某负责回收、熬制“地沟油”,朱某按照1:5的比例添加“地沟油”用于炒制火锅底料,并以18元每锅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020年12月,该店的违法行为被三台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移交公安部门。经查,该店共计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3673锅,违法所得66114元。

据了解,在开庭审理前,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杨某、王某某、何某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同意分期缴纳销售金额的10倍惩罚金66114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等4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杨某等4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审宣判后,杨某、王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王

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朱某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油,用于炒制火锅底料向消费者销售,属于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判全案认定事实正确,量刑适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惩处犯罪、公正审判、预防再犯,原判未过多地适用缓刑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杨某、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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