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钱有“鼓励”,输钱有“安慰”,半年牟利13万余元—— 男子网上开赌场被判刑
为吸引更多人加入自己建立的“赌博群”,许某某考虑得可谓十分“周到”:不仅给邀请人和新加入成员发红包以示“欢迎”,对于赢钱或者输钱的成员还要发钱予以“鼓励”和“安慰”。如此“煞费苦心”的背后,是短短半年时间13万余元的非法获利。
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开设赌场案件。
■杨海泉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网上建群邀人参与赌博
1988年8月出生的男子许某某,是四川省三台县人。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许某某在不同APP上建群,通过微信好友或朋友圈邀请他人加入并下载手机软件,组织群成员在手机软件上打成都麻将参与赌博,以在群内发红包的形式对赌资进行结算。过程中,许某某从每局赢钱达到10元以上的大赢家以“水费”“房费”“茶费”等名义抽取费用,并规定1元的局每局房费为人民币3元、2元的局每局房费为人民币4元,要求每局大赢家通过发红包的形式向其支付。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自己建立的“赌博群”中来,许某某可谓十分“周到”:在其作为该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期间,为发展群成员,许某某鼓励已有群成员邀请新人入群,只要新入群成员参与一定局数的赌博,就给新成员及邀请人各发一个红包。为激励群成员参与赌博,许某某不定时在群里发红包,对每局赢到或输到特定分值的群成员发一个红包予以鼓励或者安慰。
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经统计,许某某先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另查明,2020年10月14日,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再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许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开设赌场行为发生于2019年,应当适用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许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积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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