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火锅店用地沟油 支付66万元惩罚赔偿金
10月13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杨某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媒体记者、餐饮行业代表等50余人到场旁听。
■王传涛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6月,杨某、王某某、何某3人合伙在三台县城开了一家名为“辣食尚”的火锅店,在经营期间,为了节约成本、提升收入,3人同炒料师傅朱某共同商议,收集客人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熬制“地沟油”,并添加到火锅锅底中再次予以销售给食客食用。经查,该店共计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3673锅,销售金额66114元。
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火锅店登记经营者杨某、实际经营者王某某、何某3被告人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赔偿金66114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本案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4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长期以来,“地沟油”案件在全国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引起持续广泛关注。根据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内容,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加工的“口水油”“老油”等定性为“地沟油”,重复使用“地沟油”,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为。为此,三台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作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涉营商环境安全稳定的犯罪的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与司法机关一起关注食品安全,积极主动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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