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22年 回来就要分房子

绵阳晚报 2021-05-13 11:28 大字

相识一个多月便匆匆结婚,婚后争执不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选择了离家出走,而这一走就是整整22年。2014年,妻子回来和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却意外发现一份拆迁协议上有自己的名字。“有我的名字,就代表我也享有一定的房屋面积。”抱着这样的想法,妻子多次起诉到了法院。而针对妻子这一举动,丈夫直言:她没资格!那么,妻子到底有没有资格分房子,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林小燕王传涛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离家出走22年离婚后为房产打官司

1972年出生的许琳,三台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她经人介绍认识了丈夫洪天,两人相识一个多月便匆匆结婚。然而,由于缺乏了解仓促结合,两人婚后争执不断,最终许琳选择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整整22年。

2014年,因为有人给自己介绍对象,40多岁的许琳回到三台起诉离婚,获得法院支持。可就在这期间,许琳意外发现,早在2012年9月,也就是两人离婚两年前,丈夫洪天家的拆迁协议上有自己的名字,而她却毫不知情。

“协议上一共有3人,安置面积是144平方米,换算下来我就有48平方米。”为此,在2015年12月,许琳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对当地政府和洪天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变更,将属于自己的48平方米安置面积单独交付。“你一走就是整整22年,现在回来要求分房子,根本就没有资格!”针对前妻的举动,洪天很是无语。

2016年8月,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民事判决,驳回许琳的诉讼请求。许琳随后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之争并未结束再次起诉索要房款

然而这场房产之争,并没有就此结束。

2018年4月10日,调整行政区域后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与洪天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安置补偿货币化结算协议》,约定在双方确认的安置面积144平方米中,96平方米选择房屋补偿,48平方米选择货币化安置,结算价款为近13万元。协议尾部,乙方中洪天、许琳等3人的签名均为洪天所签。就在这时,许琳又一次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街道办将属于自己的48平方米安置房屋予以归还。

户主签字视为有效协议终审仍驳回上诉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街道办根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的约定,按户进行安置补偿并无不当。同时,针对政府有权与拆迁安置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那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洪天是否有权代表许琳签字。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洪天作为户主,有权代表其家庭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安置补偿货币化结算协议》。协议系签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案涉货币化结算协议合法有效,许琳是否在协议上签字不对协议效力构成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许琳的诉讼请求。之后,许琳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审理法官也表示,对于许琳应享有的补偿安置份额,属于与洪天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可以另行主张。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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