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因盗窃获刑 这次他与人合伙偷车又栽了

绵阳晚报 2021-04-15 08:51 大字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两名惯犯不思悔改,合伙盗窃电动车,被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500元。

■袁福林刘亚东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魏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搭乘被告人黄某来到高新区永兴镇一居民楼,使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撬开一楼大门,将停在一楼楼梯间的一辆金色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两被告人将电动车停放在涪城区一停车场内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400元。

另查明,1977年出生的被告人黄某是三台县人,从1996年到2019年期间,曾因犯盗窃罪五次获刑。而另一被告人魏某,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此后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魏某曾分别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同时,两被告人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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