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园变荒草园 土地流转协议成“空文”
如果没有当初的一纸土地流转协议,眼前的耕地上应该是嫩绿一片,生机勃勃。可如今这里土地荒芜、杂草丛生。“好好的耕地变成了这样,真的心痛啊!”村民老李的一句话,说出了和他经历相同的190多名农户共同的感受。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对这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黄维平王传涛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97户村民土地流转,不料牡丹园变成荒草园
2015年上半年,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到三台县某村考察牡丹、花卉等观赏植物的种植工作。同年7月,该村197户村民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委托书》,将自己名下的承包地以特别授权方式委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同年8月,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大意载明:将村民小组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农业公司,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种植油用牡丹。出租期限为30年,出租价格按每亩400元、每两年调整一次的方式进行。其中,关于责任方面约定,农业公司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等,且农业公司需要根据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来承担农业用水水费。
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所涉土地交付,涉及农户197户446人。随后,农业公司进场经营种植油用牡丹。截至2018年9月,共支付土地流转租赁费41万余元,之后未再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也未结算。“从2018年冬开始,农业公司对园区牡丹产业基本上就没有进行管理和经营,导致牡丹园区荒芜,杂草丛生,还一直拒绝接电话。”村委会无奈起诉到了法院。
农业公司违约,应支付租金违约金并恢复原貌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为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村委会、被告农业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村委会按照约定,于2015年8月将土地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农业公司从2018年冬开始,就不再对其租赁的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造成流转土地荒芜、杂草丛生,严重破坏了农户的耕地原状,且至今未给付所欠的土地租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197户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对农村耕地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的规定,其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事实显著,被告明显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未支付的土地流转租赁费19万余元,与实际费用不符,且在庭审中未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当以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应支付的水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兼顾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以租赁土地上涉及的人口为标准予以计算更为合情合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土地上的种植物、果树等一切附着物清除并恢复原状的请求,于法有据。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有约定,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进行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二、由农业公司向村委会支付土地租赁费用、水费、违约金共计18万余元;三、限农业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自行清除、处理案涉土地上的种植物和增设的附着物、添加物等,并恢复其原貌;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村委会可依法代为处理,其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农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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