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修完了为何迟迟拿不到工程款?
本报讯(张炜王传涛记者邓勇)刘江有点想不通,签订承包合同并完成了房屋修建,为何在后期收取工程款时却一再遇到麻烦。无奈之下,他只得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
2018年3月,三台县紫河镇场镇居民余某某与绵阳市一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装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修建位于紫河场镇上的房屋。同年4月13日,建装公司又将该工程的房屋主体修建部分分包给刘江,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书》。之后,刘江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房屋交付余某某。
2019年1月26日,建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与刘江对上述房屋修建工程款进行结算后,吴松出具书面欠条一份,大意载明:“今欠刘江修建工程款5.5万元,于2019年2月3日支付第一笔3.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2万元,如未按时支付应付工程款,需支付违约金500元/天”。欠条出具后,吴松通过银行向刘江指定收款账户转款2万元,余款则一直没有给付。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刘江将建装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查明,刘江持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法院对案外人业主余某某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建装公司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主体修建工作转给了刘江,且修建该房屋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对原被告之间的欠款情况并不知情。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所涉房屋是乡镇地区场镇上的农村房屋,故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现在,刘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房屋主体的修建事务,该房屋已经竣工并交付业主,建装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装公司辩称,其在出具欠条时受到原告言语上的威胁,但并无证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建装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江支付工程欠款3.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利息,该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直至欠款付清为止。(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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