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拖欠货款称“和公司没有协议”
作为一名销售人员,王松为公司拉回了一笔3万多元的业务。可如今货物早送到了,相关款项却迟迟收不回来。为此,公司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没想到对方却以“交易方只认王松,并不认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提出反驳。那最后,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宋祁王传涛记者邓勇
2018年8月,刘勇以四川某工程公司名义,在涪城区承揽某建设工程项目。因需要浸渍保温板作建筑材料,便以每立方325元价格与四川某科技公司销售人员王松达成口头协议,在科技公司处自提材料两车,合计3.5万余元,并口头承诺2个月支付全部货款。然而,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科技公司一方迟迟没有收到货款,几经催收无果后,科技公司将刘勇和工程公司起诉到了三台县人民法院,并提交了由工程公司签字的送货单等证据。
面对科技公司的诉求,刘勇辩称,科技公司的诉求并不属实。原因是自己并没有和科技公司发生任何口头协议,也不认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和王松有过口头约定。同时提出,货物运输过程存在损耗,且自身加急送检也产生了检测费用3000余元,并表示在此之前已经向王松支付了货款1.9万余元,双方货款已结算。
庭审中,工程公司发表辩论意见,要求科技公司销售人员王松到庭。对此,法院认为,王松是科技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的是公司,是否到庭并不影响本案法律关系的形成。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科技公司和被告刘勇以及工程公司之间发生了供货买货签单的事实,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出示的证据《送货清单》,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和当庭确认。现在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尚未支付货款,故应当按照买卖清单上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买卖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方应当只有一人,刘勇仅是货物的收货人,工程公司是实际购买人,故自然人刘勇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货物的接收原则上应该是确认无误和无损耗后才签字,否则可拒绝接收。经查明,双方曾就损耗进行了协商,只是未协商一致,故对货物运输过程存在损耗双方是确认的,对此法院予以确认,酌定损耗为10%。工程公司主张材料送检产生费用和已向王松支付货款1.9万余元无证据证实,不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工程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1万余元。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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