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起诉:小区通道被他人据为己用
小区内的公共通道,被别人用来当作车库和经营茶楼,这让小区的业主们无法接受。多番了解后才知道,原来这其中还和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此,业委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最终,他们能将通道要回来么?
■张明永王传涛
记者邓勇
通道被他人私用业委会起诉要求归还
2008年1月,三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位于三台县潼川镇一小区,2009年7月顺利竣工交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房产公司将小区第11幢与第6幢楼房之间的空间位置,搭建起了一个开间的平房,作为商业服务用房和两个车库用房。随后房产公司在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始登记时,将所搭建的平房中靠第11幢一侧,分别申请登记为车库和商业服务用房,并出售给王伟(化名)所有(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35.9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为25.49平方米),将靠第6幢楼房一侧则申请登记成了“通道”(登记通道建筑面积为61.39平方米)。
2010年3月,张女士和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5万元的价格购买下其中一个车位。为此,王伟将靠第6幢楼房一侧平房西侧隔出25.49平方米作为张女士的车库,并从中间搭建起隔墙,东侧平房则由自己用来经营茶楼至今。因为张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车库位置申请登记为“通道”,所购买的车库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业委会认为张女士的车库和王伟的茶楼占用的是小区公共通道,侵犯了大家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业主委员会将王伟和房产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将通道予以归还。至于张女士,因为其与房产公司签订有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业委会决定另行起诉。
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归还开发商也有过错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房产公司开发建设案涉工程,竣工后在向房管部门申请初始登记时,将第6幢与第11幢楼房之间的空间位置搭建的平房,靠6幢一侧登记为“通道”,应当认定房产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该处为小区通道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通道被搭建为平房后,分别被张女士以“车库”购买、王伟作商业用房使用,王伟使用“通道”处的平房无合法依据,其行为妨碍了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行使相应物权,业委会要求返还“通道”,法院予以准许。同时,被告房产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小区竣工后至今,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了相应公共设施,对造成本次诉讼也有过错,应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王伟向原告业主委员会返还案涉区域的通道,由房产公司负担相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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