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缴3元保费外卖小哥车祸身亡遭拒赔

绵阳晚报 2020-10-14 09:25 大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众多互联网平台企业涌现,也吸引了不少人加入快递员、外卖配餐员等“网约工”行列。那么,如果外卖员遇到交通事故,有没有相关理赔,又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呢?一起来看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张明永王传涛记者邓勇

从事外卖配送每天缴纳3元钱保费

2019年9月,宁波一家服务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中国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为服务公司外派至美团外卖平台的工作人员投保了“美团众包综合意外险”产品,保险期为1个自然日,投保份数每人每天限投一份,保险费为3元/人/天(含税价),结算方式为月结。

随后,1994年出生的三台人王东(化名)和服务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成都从事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在每天接第一单时,王东会收到“今日保险已购买”的通知,在财保公司保险平台上即生成投保单,同时由服务公司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王东扣收当日的保费3元。2019年11月1日14时,王东接单后,照例在财保公司保险平台上生成了保险单,保险单大意载明:投保人为服务公司,被保险人为王东,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累计赔偿限额65万元……保险期自2019年11月1日14时起至2019年11月2日01时止。

保险期内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同一天晚上8时许,王东驾驶的摩托车行至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时,不慎与黄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同年11月9日,王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此次事故,2019年12月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东承担次要责任。

认为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内,随后,王东父母向财保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12月16日,财保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以“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由,予以拒赔。今年2月,王东家人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财保公司支付65万元保险金。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定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财保公司与服务公司、王东之间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王东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财保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依照相关规定,服务公司以王东为被保险人时,服务公司和王东均未指定受益人,因此,原告王东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共同享有要求财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另一方面,财保公司认为王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财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承保时已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投保提示义务,财保公司所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双方在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时,明确保险系针对美团外卖平台的众包员,应当知道在完成配送业务活动中,主要交通工具是二轮摩托车或者二轮电瓶车,案涉保单中“除外责任”,也没有将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作为免责条款进行约定,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认定,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给付王东父母相关保险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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