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涉案未成年人感受司法关爱
本报讯(白杰 赵银熙)昨(8)日,绵阳中院组织召开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通报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开展情况。现场,绵阳中院与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医疗救助工作签署合作协议。
绵阳中院副院长王小勇在通报中说,目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主要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拨付,且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相对繁杂。绵阳中院认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扶不应以案件审结为终点,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多采取法律援助的方式体现司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关爱。
王小勇说,绵阳中院设立的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具有5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法院地位桥梁化”,在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实施上,法院是桥梁作用,救助资金不经过法院之手,由救助对象申请后,法院审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必要性,交由成员单位自行对接救助。二是“资金来源社会化”,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发起单位,凡热衷于公益救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救助。三是“救助对象特定化”,确定的五类救助对象是受到重大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实际赔偿,且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且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贫困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缺失,且家庭贫困、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其他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四是“救助内容多样化”,主要是以经济救助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生活、求学、复学、就医等,也可以复学安置,提供就业培训和岗位。五是“启动程序便捷化”,可以由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经征求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后启动。
据了解,自今年7月23日绵阳中院《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后,绵阳中院、三台县法院在各自办理的一起强奸犯罪案件中,发现两名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启动救助程序,8个救助成员单位向两名未成年人发放救助金3.2万元。这是细则实施后绵阳开展的首轮涉案未成年人救助行动,也是绵阳两级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精神的一次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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