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发生争吵 放火烧她老汉的三轮车

绵阳晚报 2020-04-08 09:33 大字

情侣吵闹很正常,但因小纠纷酿成大祸的也不少。去年7月,在三台县芦溪镇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放火案,而导火索正是一对小情侣之间发生了争吵。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廖爱珉杜筱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1994年出生的男子潘某,三台县人。2019年7月17日晚,潘某与女友吴某因生活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潘某酒后骑行电动车前往三台县芦溪镇某小区,打算找吴某理论。当晚9时许,潘某到达吴某所住小区后,看见吴某的父亲吴某胜用于售卖小百货的无号牌货运三轮车停放在小区院内,遂产生了放火烧车的想法。

随后,潘某将电动车油箱内的汽油放进现场捡到的一个饮料瓶内,将汽油浇在三轮车的货箱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三轮车后离开现场。幸运的是,小区居民及时发现火情后报警,消防员、民警迅速赶来将火扑灭。

经查,着火点位于案涉小区A栋和B栋之间4米宽的院坝内,距着火点半米的围墙上安装有电线、天然气管道等,该小区共建有四栋居民住宿楼。

因涉嫌犯放火罪,2019年9月25日,潘某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8日被三台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21日经三台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三台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结果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潘某放火的地点位于人口密集的小区内,且放火时间为深夜,若火势未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控制,后果不堪设想。潘某因感情矛盾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碰了法律底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冲动是魔鬼,极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在此法官告诫大家,遇事多考虑,先想一下后果,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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